為規范山東省內皮革制品銷售行為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皮革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皮鞋、皮包、皮衣、皮具配件等產品。
一、銷售者責任
銷售者應當保證皮革制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,提供真實產品信息,明示保修期限和范圍。銷售時須開具發票或有效憑證,明確記載產品名稱、規格、價格及銷售日期。
二、保修責任
皮革制品自銷售之日起,實行以下保修期限:
三、修理、更換、退貨細則
四、免責情形
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服務:
五、爭議解決
消費者與銷售者發生爭議時,可通過協商、調解、申訴、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。
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。銷售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規定,方便消費者知曉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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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4-06 06:33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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